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本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提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建议,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工作预警提示、督办、约谈、督查、考核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检查、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发布消防安全提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

(八)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安全专家库,其成员按照规定参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