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未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应交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