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不移交其所使用、保管的文书、财务、印章等档案、资料的,由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