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将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汽车停放费等捆绑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