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情况;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长期公开。上述信息有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开。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