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汽车停放费等捆绑收费;

(五)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六)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