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五)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六)物业移交时承接查验的费用承担;

(七)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规范;

(九)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合同解除的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开展评估,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评估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评估活动。

业主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