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6,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4年6月27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物、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和其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之前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城市已建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雨水污水混接为重点,结合城镇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古城保护、环境提升改造等建设工程以及历史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殷墟遗址保护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泄水途径以地表通道为主,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因地制宜采取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
(二)企业厂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措施;
(三)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消纳排除道路范围内雨水,在人行道使用透水铺装,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四)绿地广场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雨水塘、蓄水池等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加强雨水资源利用,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使用透水铺装,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设施;
(六)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善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因地制宜建设并维护行泄通道;
(七)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八)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按照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施工,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或其受托人负责运营维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运营维护;
(三)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