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因地制宜采取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
(二)企业厂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措施;
(三)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消纳排除道路范围内雨水,在人行道使用透水铺装,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四)绿地广场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雨水塘、蓄水池等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加强雨水资源利用,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使用透水铺装,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设施;
(六)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善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因地制宜建设并维护行泄通道;
(七)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八)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