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发展,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推进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旅游市场服务培训和质量评估,受理、转办旅游服务投诉案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三)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市和县(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海洋渔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