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开展档案服务: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