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设置防雷、防爆、防静电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入户燃气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隐患,为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安全自闭阀、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气瓶调压器等设备提供指导服务。

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瓶、计量表、安全自闭阀、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备负有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

严禁擅自改装燃气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