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自治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根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