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未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电、公路、矿山等资源开发中,未经审批、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造成生态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区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减水河段下泄生态流量不能满足下游人畜饮水和生态恢复措施不到位的,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