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新城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综合管廊。老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尚不具备综合管廊建设条件的,应当逐步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志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