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四)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者障碍物,以乱堆乱放杂物、停放车辆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
(五)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拆除、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
(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八)非法使用、转让或者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九)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十)骚扰、恐吓、威胁、侮辱、暴力侵害业主;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