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电梯、消防、监控、门禁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公共收益收支清单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代收协议;

(七)存在转供水、转供电情况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示水电损耗情况,到户水电价,向供水、供电专业性服务组织交纳水电费的凭证复印件;需退补水电费差额的,应当公示退补周期和退补明细;

(八)房屋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九)有关监管部门和专业性服务组织的职责以及联系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