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输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范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对因防洪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进行的筑坝围堤活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源稳定性影响和水源补给措施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施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等建设防护隔离及应急池、导流槽、防撞墙等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并依法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