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