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在北部黄泛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扬水沉沙、农田林网、林粮间作、放淤改土、防渗截渗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改碱综合生态防护体系,减少或者避免黄河泥沙淤积河道、沟渠,对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的清淤弃沙,应当及时覆淤还耕,控制风沙和盐碱化危害。

在南部低山丘陵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封育保护、沟头防护、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林草植被恢复等措施,加强坡耕地、侵蚀沟道、荒山荒坡等综合治理。

在城镇、地下水漏斗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植树、种草、固坡、涵养水源和降水蓄渗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

在采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坏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