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并落实防治措施。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河道及水库、大型塘坝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范围;

(三)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

(四)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