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支持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复治理工程建设,以及水土流失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