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统筹国土绿化、矿山修复、湿地保护、农田建设、城市更新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土壤保护,落实造林绿化、封育保护、坡面整治、农田林网、灌排配套等治理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