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保持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收运建筑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分类运输、装卸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