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设置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