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巡查、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