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存档: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人防工程、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及业主联系方式确认书;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