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作记录。对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并作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查验情况和建设单位整修情况,并书面报告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