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也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地方性法规解释,审议时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条款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