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或者联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部门间争议较大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并由法制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