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协调、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进行审议。

经研究协调,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仍不能解决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