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