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Article 3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和有关部门职责,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责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