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者其他专项规划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宅基地或农村村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其住宅被征收,征收方案未明确可以异地建设的;
(五)异地申请宅基地,未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
(六)申请的宅基地存在使用权争议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