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联合审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报送材料的村级组织。
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过程中,需邀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工作时限内。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