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农村村民对既有住宅进行改造且不扩大现有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改造住宅。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建设住宅;确需新增宅基地或者扩大原址建筑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无法获批宅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方式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