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