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Chapter 2工作职责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一)窗口服务、证件办理、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数据分析、软件研发、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安全监测、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盘查、监控、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特种行业、出入境、边防检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
(八)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九)社区治理工作;
(十)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执法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第一款所列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一)交通安全、社会治安防范、禁毒等宣传教育;
(二)值班值守,治安巡逻,安全巡查;
(三)维持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四)开展110接处警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Chapter 3招聘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体能测试与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对于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专门技能等特殊岗位或者特殊人员,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一)烈士的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优先聘用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一)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六)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权利义务和保障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职业保障;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严守工作纪律,依法文明履行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辅警薪酬待遇制度,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本地区辅警薪酬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增长状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为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
辅警因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可以参照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牺牲的,其遗属可以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Chapter 5管理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规范辅助执法程序标准化管理,提高辅警履职能力和效率。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安排至相应岗位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薪酬调整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工作证件,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务期间,不得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辅警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辅警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