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