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费用每月分摊情况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五)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并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提供合同、账务、票据等资料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