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提供查询。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有关工作,定期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