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