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但与业主委员会另有约定的除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的退出时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