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的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交接情况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退出或者办理移交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