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电梯、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防人员和措施,确保消防、安防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垃圾清运,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环境卫生;

(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日常纠纷;

(七)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专有部分专项服务或者特约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公共绿地、林木、电梯等业主共有物业损毁,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承担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