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服务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