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车位、车库、电梯、变配电房、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公共绿地、林木以及绿化设施设备的养护、管理;

(三)公共卫生维护;

(四)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以及管理视频监控装置等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事项;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对物业使用纠纷进行调解;

(七)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检测、检验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服务、财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前款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

电梯、消防、视频监控系统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