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价格和收取办法;
(三)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五)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
(六)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七)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八)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用房的分配比例;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十)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十一)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十二)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就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情况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