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业主委员会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名称以及届别。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