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影响物业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形时,可以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他有资质的电梯专业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出具安全评估意见认定或者整改通知书的;

(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

(四)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五)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排污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况,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前款规定涉及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应当持前款规定所需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持前款规定所需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